林某某投毒案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与处罚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某(31 岁),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因个人福利待遇以及生活琐事问题,对店主康某某不满,遂生恶念。1987 年6月4日晚,林某某取出事前藏在该店的一小瓶甲胺磷农药,乘无人之机,将农药洒在一笼蒸熟的白年糕上,企图让零售顾客中毒嫁祸于唐。第二天上午,白年糕切块后,被某某中心小学买去了1070 块,致使该小学学生181人、教员3人、学生家长1 人,群众1人食后中毒,其中6人重度中毒,经医院抢救,才幸免死亡。
(二)法律问题
林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讨论要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与处罚
(四)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在一笼蒸熟的白年糕上洒农药,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3,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实施投毒行为是故意的,即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故意在出售的食物中投放剧毒农药,他对于年糕售出后有多人食用,可能造成中毒,致人死亡重伤的结果是明知的。
4,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放危险物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经营生产罪等。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被告人在出售的食物中投放剧毒农药,不是为了毒害特定的个人,而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零售顾客,并已对186 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只是由于抢救及时,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影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114 条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问题结论
林某某出于私愤,故意在白年糕上投毒,导致多 人中毒,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